承租人应投保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
□周小强 万暄
案情简介
甲公司租赁乙公司所有的厂房放置自有机器设备。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间甲公司应合理使用并爱护厂房,因甲公司改造、装修或其他原因造成厂房损坏的,甲公司负责维修或赔偿。甲公司将厂房、机器设备、原材料三项向保险公司投保财产综合险,保险单载明甲公司为被保险人。保险期限内的2016年1月4日,当地普降暴雪造成厂房坍塌、部分机器设备和原材料受损。甲公司就三项损失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认为:暴雪属于承保风险,愿意对受损机器设备和原材料进行赔偿,但不应对受损厂房进行赔偿。理由是暴雪属于“不可抗力”,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七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规定,暴雪造成厂房损失应由乙公司承担,甲公司不承担维修或者赔偿责任。所以在事故发生时,甲公司对厂房没有保险利益存在。
问题:
1.暴雪发生时,甲公司具有保险利益吗?
2.保险公司的抗辩对吗?
一、保险利益概念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二条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财产保险中的保险利益通常体现为:(1)财产所有人或经营管理人对所占有财产的经济利益;(2)对某项财产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所具有的利益,如抵押权人、保管人、承运人等;(3)基于现有利益而产生的期待利益,如房屋的租金收入、企业的预期利润;(4)基于现有利益而期待某项责任不发生的利益。
是否具有保险利益,视被保险人是否因保险标的的继续存在而得益,或者因其毁损而受损害。
二、租赁关系项下,承租人利益分析
(一)租赁物毁、损灭失可引起承租人直接或者间接损失
1.如果承租人对于租赁物进行改造、装修、装饰等,租赁物毁损、灭失将引起承租人投入的改造、装修、装饰成本等直接损失。
2.如果承租人使用租赁物进行生产经营,则租赁物毁损、灭失导致停产将引起承租人营业收入减少或者利润损失等间接损失。
3.因为租赁物毁损、灭失,承租人另寻同类型租赁物的人力成本支出、转移财产的运输费用等直接损失亦是客观存在。
(二)租赁物毁损、灭失可导致承租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承租人对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
第二百一十九条 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第二百二十二条 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百二十三条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第二百二十四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
2.承租人依据租赁合同约定承担法律责任
如有厂房租赁合同约定,承租人在使用厂房从事生产期间,不慎发生火灾、爆炸造成厂房损坏的,依法由承租人承担赔偿责任。
3.承租人对其他第三人也可能依法承担责任
比如:承租人租赁使用的厂房坍塌压伤来厂房实地考察的合作方团队成员。
三、承租人的保险利益分析
如前述, 租赁关系项下,租赁物毁损灭失,可能引起承租人直接或者间接损失,亦可能导致承租人对外承担赔偿责任。反之,如果租赁物没有毁损灭失,则承租人对于租赁物投入的改造、装修、装饰成本等依然具有价值以及使用价值,承租人可继续使用租赁物而取得营业收入或者利润,承租人不用因另寻厂房而支出人力成本及财产转移费用,承租人亦无须对外承担赔偿责任。
在此基础上,笔者再从保险利益角度做具体分析。
(一)租赁关系项下,承租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利益
1.在对于租赁物进行改造、装修、装饰的情况下,对投入的改造、装修、装饰成本,承租人作为财产所有人具有保险利益。
2.承租人使用租赁物进行生产经营产生的营业收入或者利润,属于期待利益,承租人对此有保险利益。
3.因为租赁物毁损、灭失,承租人另寻同类型租赁物的人力成本支出、转移财产的运输费用等直接损失,承租人具有保险利益。
对于该三项,承租人可以投保财产损失保险。
(二)租赁关系项下,承租人的责任保险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 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因法律规定或者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间租赁物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如需对出租人、第三者承担赔偿责任,那么该赔偿责任可成为且应成为责任保险的保险标的。即承租人作为投保人将租赁期间因租赁物的毁损、灭失,自己可能产生的对出租人(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通过投保责任保险转嫁给保险公司。
(三)对于承租人而言,因拥有财产损失保险标的而受益,但是却因为拥有责任保险标的而受损。
四、事故发生时甲公司保险利益分析
(一)有财产损失保险利益
本案中,暴雪致使厂房毁损,不仅是所有人遭受相应经济损失,作为该厂房的实际占有使用者甲公司(即案涉保险合同的之被保险人),同样会因此遭受相应经济损失,比如:改造+维护(如果有的话)费用成本损失、营业收入减少或者利润损失、另寻厂房的人力成本等。所以甲公司有财产损失保险利益。
(二)有责任保险利益
签订租赁合同时,虽然承租人对于出租人或者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并实际没有发生,是否发生以及何时发生亦是未知的,但该赔偿责任发生的风险是客观存在的,不因某次个案中未发生就否定该责任保险合同基础。
本案中,甲公司租赁乙公司厂房,租赁期间厂房毁损、灭失的风险是客观存在的,由此引起的甲公司对出租人、第三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风险亦是客观存在的。故承租人的责任保险利益有。
综上,案涉保险事故发生时,甲公司具有保险利益。
五、保险公司拒赔理由偏差
(一)保险公司以“事故发生时甲公司对厂房没有保险利益”的拒赔理由既缺乏法律支持也不符合相关法理。
(二)承租人对出租人依法应负赔偿义务,说明承租人有损失,承租人对出租人依法不负赔偿责任,说明承租人无损失。这是适用损失补偿原则的体现,而不是适用保险利益原则的体现。
本案中暴雪造成厂房损失,甲公司对乙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那么在相应保险合同项下,亦是根据损失补偿原则,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而不是因为甲公司对于厂房不具有保险利益所以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三)保险公司应根据“案涉保险合同中明确约定承保财产损失项目或范围(比如是否包括间接损失/营业利润损失等)条款”+“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审核被保险人甲公司索赔清单中与受损厂房有关损失项目内容,并确认是否属于赔偿范围。
六、启示
虽然本案中,暴雪只对厂房、设备、原材料造成了损害,未造成第三人损失,但被保险人作为承租人,即租赁不动产的实际占有使用人,仍然面临对可能的受害第三人依法承担相应责任的责任风险。另外,本案的事故原因是暴雪,可以免除甲公司对乙公司的赔偿责任,但若是甲公司使用厂房从事生产期间不慎发生火灾、爆炸等事故造成厂房损坏的,作为被保险人的甲公司对乙公司的赔偿责任就是显而易见的。从这两点来说,仅投保财产损失保险,并不足以覆盖承租人所面临的各类风险,承租人应当在为其租赁不动产(即厂房)投保财产损失保险的同时,投保责任保险。换言之,对于承租人而言,为其租赁财产投保时,应当是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而非财产损失保险与责任保险二选一。
本文来源:中国保险报网责任编辑:KS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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